
关于借款合同集锦八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借款合同 篇1贷款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通山县国税局旁莲花公寓项目(该项目系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周转需要,遂与甲方就借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出贷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____)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三计算。
二、借款期限为_____个月,自借款之日起算,但借款人可提前向甲方还贷。
三、以上资金用途必须用于莲花公寓的项目开发,资金由甲方直接汇入项目财务部,由乙方出具借据。
四、以上还款资金来源于莲花公寓项目开发资金,由乙方负责资金到位偿还,还款所含本息由项目列支。项目资金优先偿还上述借款。
五、乙方同意以项目开发2号楼的门面作为抵押,待乙方偿还上述本息后,抵押自动解除。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项目部备案一份。合同自甲方向乙方支付 贷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号 _____年____月____号
借款合同 篇2出借方: xxxx ……此处隐藏11845个字……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这是在当前经济危机下,企业融资较难,针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扶持政策。
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20xx年9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xx]121 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21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未尽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121号文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
)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